不要以金融或资本为目的,而要以它为手段,目的在于社会的进步。通过法律规程等社会契约手段,在私有和公有财产之间达成某种平衡。总体目的在于促成财富及以此界定的社会阶层间的良性流动,从而实现共荣共进的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