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治的行为就是‘出令立法’,为了达到它‘正确地治理’的目的,这些政策的出台也必须要有确保程序,这就包括:能够最广泛综合到国内的专业意见,政策出台的审核流程,人民的知情和同意的流程,等等。于是这里就又涉及到一个权力(代表和决议的权力)的合理性问题。这是政治在机制上要考虑的又一重大方面,即‘民主’。法律政令和经济调控手段同源异出,互相配合,同为为了达到积极的社会学目的而使用的手段。政、经、法是对社会治理手段的一套具有派生关系的、三位一体的概念分类法。它们在内在理念的层面上,是同步、同体同质的。而‘正确地治理’对这层理念的要求就是,‘有道’。‘道’出自自然、出自人性本善,‘有道’也就是同于自然,同于性善。